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
(试行)
一、坚定政治方向
(一)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
(二)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定理想信念,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。
(三)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的言行,或者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。
(四)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重大决策部署,或者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。
二、自觉爱国守法
(五)忠于祖国、忠于人民,心有大我、至诚报国。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,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、厚植爱国主义情怀,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、社会责任感。
(六)恪守宪法原则,遵守法律法规,依法履行教师职责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,自觉维护校园和谐、社会稳定。
(七)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给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。
(八)不得泄露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,或者破坏正常工作秩序。
三、传播优秀文化
(九)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。
(十)弘扬真善美,传递正能量,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,提升学生文化素养,增强学生文化自信。
(十一)不得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(十二)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,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严禁参与邪教活动。
四、潜心教书育人
(十三)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将思政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,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(十四)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,启智润心、因材施教,主动更新教育理念,积极推进教学改革,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。
(十五)不得违反学校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。
(十六)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五、关心爱护学生
(十七)勤修仁爱之心,乐教爱生、甘于奉献,严慈相济、诲人不倦,真心关爱、严格要求学生。
(十八)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,及时回应学生诉求,做学生的良师益友。
(十九)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。
(二十)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、面临危险时,不得不顾学生安危、擅离职守,或者不按规定报告、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。
六、坚持言行雅正
(二十一)为人师表,以身作则,举止文明,作风正派,注重陶冶道德情操。
(二十二)仪表仪态端庄大方,自重自爱,树立良好职业形象。
(二十三)不得歧视、侮辱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。
(二十四)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行为。
七、遵守学术规范
(二十五)秉持科学精神,坚守学术良知,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,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学术成果,反对学术不端。
(二十六)坚持严谨治学,勤学笃行,求是创新,潜心问道,勇于探索,强化学生学术规范训练,对与学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。
(二十七)不得有抄袭剽窃、伪造篡改、重复发表、侵占他人学术成果、买卖代写代投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。
(二十八)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,或者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八、秉持公平诚信
(二十九)坚持原则,处事公道,严格遵守招生宣传、命题阅卷、考试录取、评先推优、助学助困、升学就业等规定,切实维护教育公平。
(三十)光明磊落,为人正直,言行一致,言传身教,教育引导学生诚实守信。
(三十一)不得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入团、入党、保研、助学、助困、就业等工作中有违公平公正。
(三十二)不得在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项目申报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九、坚守廉洁自律
(三十三)严于律己,清廉从教,遵守财务纪律,严格经费使用管理,按规定为学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,自觉接受监督,保持清正廉洁形象。
(三十四)积极参加师德教育、廉洁教育、警示教育等活动,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。
(三十五)不得以他人名义虚报、冒领、挪用、侵占科研经费或者其他费用。
(三十六)不得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,或者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十、积极奉献社会
(三十七)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勤勉敬业,乐于奉献,树立正确的义利观。
(三十八)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贡献聪明才智,主动参与志愿服务、公益活动等社会事务。
(三十九)不得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者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
(四十)不得在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中采取虚构合作、伪造协议、资金空转等形式谋取私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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